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學生抽痰及人工氣道管照護之執行場所及人員適法性案」。
【20240621/輔導室/232】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31664330號函辦理,並復貴局112年10月23日桃教特字第1120105932號函。
二、查衛生福利部106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61665751號函說明四所述:「居家、特殊教育學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早期療育機構等」,係屬例示性質,並未排除其他場域。爰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非屬醫療業務之行為,由學校及幼兒園非醫事人員執行,尚無不可。
三、另學校非醫事人員具體可執行範圍及相關專業訓練一節,查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辦理「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業包含相關課程,並訂有「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之標準化課程及訓練單位規定事項。考量特殊教育學生之協助需求與照顧品質,倘需由非醫事人員執行,建議貴局得參照前揭課程,依權管辦理教育現場相關人員之培訓事宜。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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