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22日臺教師(四)字第1122601012號函及「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辦理。
二、旨揭評選之參選資格如下:
1.於111年2月1日至7月31日或111年8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擔任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者。
2.教育部已取消實習輔導經驗年資需達3年之限制。
3.曾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3年輔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三、符合上述資格者,可自行選擇個人參選或團體參選,團體參選不限組成模式;送審資料無固定格式,但頁數應為10頁至60頁,並包含教育實習理念、輔導計畫代表作、輔導紀錄代表作、成果及卓越事蹟等內容,並附送審資料電子檔PDF光碟片1張。
四、受推薦人經本校評選小組審查通過者,本校將頒發獎狀以資鼓勵;經教育部評審獲選者,將由教育部辦理頒獎典禮公開頒獎。
五、請貴校踴躍推薦,並於112年4月17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備妥送審資料及電子檔各1份送達本校彙辦。
六、檢附「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及112年度參賽資料格式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