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成立學校教師會的重要性 摘錄自教師會手扎──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

   教育要改革,必須使學校成為具有自主能力的機構,尤其在教師法通過後,教師得以成立組織,根據教師法規定,各級教師會將是今後教師行使集體權利的惟一法定代理人;由於教育權的開放與下放,教師必須有團結教育從業人員的組織,才能對內形成共識,專業規範,對於各種關心教改勢力,進行良性的互動,而且維持教師在教育事業上的主體性與自主性。

如果學校不能自發性地去解決教育問題,教育品質的改善絕對無法成功;教師如果在種種改善的規畫設計及日常實踐上缺席,則教育品質的改善也同樣不可能成功;健全的教師組織──教師會的成立,其迫切性與重要性不言可喻。

  1. 協助教改良性發展
  2. 任何教育改革必須要有教師的參與,才能落實和發揮功能。各級教師會應積極號召教師關心教育問題,共同加入教育改革的行列。我們也知道,過去一直延續下來的教育弊端,絕非一朝一夕可去除。唯有透過教師組織的集體力量,從觀念的改造與經驗的交流,透過民主討論的方式,不斷地溝通與實驗,齊心努力,才能讓我們的莘莘學子重拾歡笑,喜於求知,培育出健康快樂有活力的下一代。

  3. 確保學生的受教權
  4.   根據民法,學生的法定代理人為其監護人,但因受到功利主義的影響,部分家長的觀念偏差,加上校內家長組織的決策常受到人為運作的干預,使得學生的權益未能獲得合理的保障,反而淪為利益交換的籌碼。至於學校行政系統,亦易囿於科層體制的要求而忽略了學生的實質需要。教師會則因成員素質齊一,且具有教育專業之素養,得以導正家長的觀念;再加上其組織利益又多與學子之利益相一致(如改善教學環境,教學正常化,提升教學品質等),故往往能在提升自我形象的壓力下,同時爭取學生的權益,滿足學生的實質需要。並能在確認學生的主體性及保障其學習權的基礎上,不斷地從事課程、教學與學生行為輔導方式的根本性改革。

  5. 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6.   面臨一個知識與資訊爆炸的時代,教師已經無法單以個人的學識經歷來滿足學生對知的需求。教材、教法在快速變遷的社會,也有不斷調整更新的必要。未來,每一位教師皆可透過教師的資源網路,獲取有關教育專業或教材、教法等相關的資訊。教師會也可利用成員的資源,辦理或舉行各類有關教育的研習、座談或演講等活動,進而全面提昇教學品質。

  7. 維護教師的專業地位
  8.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1966年發表「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書」,其中提到:「教學應被視為一種專門職業:它是一種公眾服務的型態,它須要教師的專業知識以及特殊技能,這些都是經持續的努力與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此外,它需要從事者對於兒童的教育以及其福利,產生一種個人的以及團體的責任感。因此教師的專業自主應得到適當的保障,使受教者的學習權得以伸張。」

      現代社會資訊發達,權利觀念普遍受重視,父母參與子女教育的意願也相對提高,與教師之間的互動頻繁,需求倍增,不再如以往般依賴或單向配合教師了。雖然父母對其教育權的維護有其合理性,然在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性的立場時,面對有些家長不合教師專業之期望(如惡補)或干預(編班、選老師),如無教師會團體組織的力量,個別教師恐難面臨一波波壓力。唯有藉由教師會所產生的專業共識,才能澄清或杜絕一些家長們不正確的觀念與指責,避免教師受到非專業人士的傷害。此外,學校行政本以服務教師,支援教學為宗旨,但若有行政人員流於官僚作風或本位主義,對教學資源分配不均,對教學計畫實施不當(如能力分班、排課不當、管教不合理等),教師們唯有形成共識,據理力爭。透過教師會,匯集相關資訊,提供各科資源與服務,以維護教師的專業自主權,方能進而獲得他人的肯定與尊重。

  9. 建立教師的專業倫理
  10.   教師在社會上,向來都是倍受尊敬的族群,教師若祇是為了爭取本身的福利,保障自己的權益而組織,對於相對的自我要求、成員規範,卻沒有積極去進行,這樣的組織絕對無法為社會所接受。就如同現在的律師、醫師公會一般,其對違反公約的成員,不待法律的制裁,自會清理門戶的規範與程序,建立其可信賴的專業形象。

      教師訂定自律公約具有道德規範的意涵在內,不能因少數教師行為不當而抹煞眾多教師的努力與付出。因此,唯有在教師組織內建立強大的內規,樹立可信賴的形象,才能提昇專業品質。當然,教師在享有自治、爭取合法權益的同時,亦不可忽視其對學生、同仁、家長、學校、社區及社會的責任感,方能避免社會的誤解。一旦教師組織能扮演好自治者及自律者的角色,則將更容易贏得教師同仁的肯定及大眾的尊重與信賴。

  11. 有效爭取教師合法權益

  根據教師法第廿六、廿七、廿八條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的規定,得依法組成專業之職業團體,擁有團結權。此外,教師法第廿七條,更賦予教師組織(各級教師會)協商權。依據教師法第廿七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1.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3.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5.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以上第一、三款為教師日後專業自主空間的保障,第二、六款為教師工作權及工作環境上,權利與義務之保障,第四、五款則保障教師參與有關教育政策,制衡與監督的管道。以上六項法定授權,分別保障了教師之工作權、專業自主權及參與政策的權利,使教師能深入體制內,保障自己應得的權利。但除了這些法律上所規定的事項外,教師會透過組織的團結,對外尚有更大的發展空間,除了可以樹立專業權威的形象外,更能影響教育決策,監督其決策的運作,進而改造教育,提昇教育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