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成立學校教師會的重要性 摘錄自教師會手扎──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
任何教育改革必須要有教師的參與,才能落實和發揮功能。各級教師會應積極號召教師關心教育問題,共同加入教育改革的行列。我們也知道,過去一直延續下來的教育弊端,絕非一朝一夕可去除。唯有透過教師組織的集體力量,從觀念的改造與經驗的交流,透過民主討論的方式,不斷地溝通與實驗,齊心努力,才能讓我們的莘莘學子重拾歡笑,喜於求知,培育出健康快樂有活力的下一代。 根據民法,學生的法定代理人為其監護人,但因受到功利主義的影響,部分家長的觀念偏差,加上校內家長組織的決策常受到人為運作的干預,使得學生的權益未能獲得合理的保障,反而淪為利益交換的籌碼。至於學校行政系統,亦易囿於科層體制的要求而忽略了學生的實質需要。教師會則因成員素質齊一,且具有教育專業之素養,得以導正家長的觀念;再加上其組織利益又多與學子之利益相一致(如改善教學環境,教學正常化,提升教學品質等),故往往能在提升自我形象的壓力下,同時爭取學生的權益,滿足學生的實質需要。並能在確認學生的主體性及保障其學習權的基礎上,不斷地從事課程、教學與學生行為輔導方式的根本性改革。 面臨一個知識與資訊爆炸的時代,教師已經無法單以個人的學識經歷來滿足學生對知的需求。教材、教法在快速變遷的社會,也有不斷調整更新的必要。未來,每一位教師皆可透過教師的資源網路,獲取有關教育專業或教材、教法等相關的資訊。教師會也可利用成員的資源,辦理或舉行各類有關教育的研習、座談或演講等活動,進而全面提昇教學品質。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1966年發表「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書」,其中提到:「教學應被視為一種專門職業:它是一種公眾服務的型態,它須要教師的專業知識以及特殊技能,這些都是經持續的努力與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此外,它需要從事者對於兒童的教育以及其福利,產生一種個人的以及團體的責任感。因此教師的專業自主應得到適當的保障,使受教者的學習權得以伸張。」 現代社會資訊發達,權利觀念普遍受重視,父母參與子女教育的意願也相對提高,與教師之間的互動頻繁,需求倍增,不再如以往般依賴或單向配合教師了。雖然父母對其教育權的維護有其合理性,然在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性的立場時,面對有些家長不合教師專業之期望(如惡補)或干預(編班、選老師),如無教師會團體組織的力量,個別教師恐難面臨一波波壓力。唯有藉由教師會所產生的專業共識,才能澄清或杜絕一些家長們不正確的觀念與指責,避免教師受到非專業人士的傷害。此外,學校行政本以服務教師,支援教學為宗旨,但若有行政人員流於官僚作風或本位主義,對教學資源分配不均,對教學計畫實施不當(如能力分班、排課不當、管教不合理等),教師們唯有形成共識,據理力爭。透過教師會,匯集相關資訊,提供各科資源與服務,以維護教師的專業自主權,方能進而獲得他人的肯定與尊重。 教師在社會上,向來都是倍受尊敬的族群,教師若祇是為了爭取本身的福利,保障自己的權益而組織,對於相對的自我要求、成員規範,卻沒有積極去進行,這樣的組織絕對無法為社會所接受。就如同現在的律師、醫師公會一般,其對違反公約的成員,不待法律的制裁,自會清理門戶的規範與程序,建立其可信賴的專業形象。 教師訂定自律公約具有道德規範的意涵在內,不能因少數教師行為不當而抹煞眾多教師的努力與付出。因此,唯有在教師組織內建立強大的內規,樹立可信賴的形象,才能提昇專業品質。當然,教師在享有自治、爭取合法權益的同時,亦不可忽視其對學生、同仁、家長、學校、社區及社會的責任感,方能避免社會的誤解。一旦教師組織能扮演好自治者及自律者的角色,則將更容易贏得教師同仁的肯定及大眾的尊重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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