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1. 教師應嚴守職分,以教學及保障學生受教權為第一要務。
  2. 教師應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自主權為全體共同責任。
  3. 教師應從事教學相關之進修研習活動,以提昇教學品質。
  4. 教師應平等對待所有學生,並能關注弱勢學生之需求。
  5. 教師應依據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施予適當教育。
  6. 教師不應邀集本校學生從事收費補習。
  7. 教師不應在校園內為特定之宗教或政治從事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