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本校專任教師新舊聘約之比較

本會理事會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通過“臺南縣私立港明高中專任教師聘約──教師會版本“,行文學校後,並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由人事室林森澤主任協同洪憶萍小姐代表學校與本會姚理事長及郭總幹事協議完成“臺南縣私立港明高中專任教師聘約──議定本”新定聘約相較於原聘約,有以下幾點不同:

  1. 界定專任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之協調性,而非指定性。
  2. 界定學校、教師會、教評會、校務會議之互動模式。
  3. 保留長期聘約之美意,去除因聘約未期滿而離職所造成之衝突及樹敵的不良作用。
  4. 設定專任教師學年中離職所須擔負之義務,建立學校與專任教師對於遵守聘約之制衡。
  5. 保障本會會員的工作權及專業自主權。